专利诉讼-专业经验+法律知识=匠心打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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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阅读全文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阅读全文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1年3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阅读全文签订调解协议后,对方“金蝉脱壳”再次侵权怎么办?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上诉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冠公司)、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升公司)侵害了被上诉人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玛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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